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章程》、《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章程》、《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第( )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由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名,选举产生监事( )名。
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在组织发起单位、会员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经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充分酝酿,经筹备组讨论通过,确定理事候选人( )名、监事候选人( )名、副会长候选人( )名、会长候选人( )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条 本次第( )届选举理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应在首届大会上公告。
第六条 本次第( )届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形式,实行无记名投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七条 第( )届大会选举理事、监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八条 第( )届大会的选举,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选举前,应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 )届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第( )届大会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本次大会按选举程序当场补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