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管理制度
(草案)
微信群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和交流沟通渠道,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流互动工具,为加强微信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协会因工作需要创建的微信群,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统筹管理所有微信群。根据秘书处岗位及职责和服务对接的需要,群主由秘书长或指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条 群员采用群主确认邀请制。除群主之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拉人入群。入群人员昵称采用实名制。除群主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群名称。
第三条 各专委会的微信群管理,实行专业委员会会长负责制,按照本规定管理好微信群。
第四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微信群的管理,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会长指定专门人员参照本规定管理好各自的微信群。
第五条 作为协会活动临时建立的微信群,活动结束七天内由群主负责解散微信群。
第六条 实行“三鼓励”:
1.鼓励发表客观公正信息,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微信群;
2.鼓励群员友爱、团结、平等、尊重,互动而不互相攻击,启迪而不彼此诋毁;
3.鼓励群员热情参与,文明发言,分享快乐,传播正能量。
第七条 做到“八不发”:
4.不发政治敏感话题;
5.不发未经核定的资信;
6.不发涉黄,涉毒,涉爆,涉恐等信息;
7.不发未发布的港澳台新闻;
8.不发军事资料新闻;
9.不发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
10.不发各种拉票之类的小程序;
11.不发未经核实的各种形式的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