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例会
第一条 本协会例会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协会领导会议及协会秘书处周例会等;
第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以上会议及协会领导会议均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条 协会会议的会务及相关工作由秘书长组织,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备及会议期间各项会务工作,秘书处其他部门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会务工作分工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的撰写工作,并在秘书处领导下认真执行和落实会议决定的各工作事项。
二、秘书处会议
秘书处会议基本分为:秘书处领导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和秘书处全体人员会议等。
第六条 秘书处领导办公会议
1、每月初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兼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扩大至副会长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完成会议纪要;
2、秘书处领导办公会议基本内容:检查工作情况;修订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和布置下一步主要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
1、秘书处工作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基本内容应及时向会长报告;
2、秘书处工作例会每周一下午2:30召开,如无特殊情况,协会将如期举行,不作另行通知;工作例会内容主要包括:小结上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解决办法,讨论解决的办法与措施,研究部署本周度各项工作;探讨行业当前热点和难点问题;检查协会自身的自律情况。各部门应在会前书面提交本部门上周工作小结和本周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事项、时间以及负责人等详细情况;
3、秘书处临时会议则由秘书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主要内容为:新任务、新计划的布置;重要事项的通报及处置等;
4、秘书处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属重大事项,则应报请会长或理事会决策;
5、秘书处工作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安排,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撰写,会议纪要报秘书长签发后印发各部门执行并呈报会长。
6、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总结上季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讨论解决的办法与措施,研究部署本季度各项工作;探讨行业当前热点和难点问题;检查协会自身的自律情况。
三、外部会议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应按程序经由协会领导批准。外出参会人员应在会后及时向领导汇报会议情况及根据领导指示传达会议精神,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四、 会议召集
第九条 会议召集与会议申请:
1.协会会议:除协会领导外,任何人员无权召集;
2.部门会议:除部门经理或协会领导外,其他人员无权召集部门会议;
3.方案提报会:须提前两天向秘书处申请召开,秘书处批准、协调后方可召开;
4.会议召集原则:
a.小会服从大会,部门会议服从协会会议,协会临时会议或临时事务服从协会例会。
五、会议纪律
第十条 参加协会例会,参会人员按例会规定时间提前5分钟内到达会场, 如参加临时性的协会会议,会议具体时间由秘书处通知,参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提前5分钟内到达会场;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协会会议的人员,须提前一天请假,代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参会迟到:在协会例会规定的时间或接到临时会议通知后,非特殊情况下会前5分钟内不能到达会场,视为参会迟到,前两次迟到由行政部提出警告,年超过10次的,取消年底福利;
第十三条 会间电话铃响:参会人员应在进入会场前主动把手机电话铃响调为无声模式,如在会议期间发生手机电话铃响或振动,前两次违规由秘书处将提出警告,年超过15次的,取消年底福利;
第十四条 会间早退: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才可离开会场,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协会领导请示。
六、附 则
一、 权利和责任
第一条 秘书处正式成员有权参加相关工作会议,涉及跨部门议题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条 成员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议程调整、补充议题或临时动议,是否采纳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三条 成员有权查阅本人参与的会议记录,但涉密内容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如无法出席,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须严格执行;如遇困难应及时反馈,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财务等敏感信息。
第七条 成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形成纪要,明确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并督办执行情况。
二、批准、修改、解释及其他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黄埔建设”三协会。
第二条 本制度经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席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理事会议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经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席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理事会议批准后可以修改。
第四条 本制度有文本版和电子网络版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单位或职员可通过协会公众号或官方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第五条 如发现本制度中的规定与政府有关规定相悖,请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