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
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分会组织行为和工作 程序,促进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 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全称为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主要专业方向是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领域等。
第三条 分会隶属于总会,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 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再设立分会或代表机构。分会未经总会批准或授权, 不得擅自以总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的依托单位是科学城(广州)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总会对分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会开展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和工作支 持。
(一)选派熟悉专业业务、在某一专业或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并热心协 会工作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分会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办理 分会的日常事务;
(二)为分会秘书组提供固定的办公住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一定的 经费支持;
(三)协助总会秘书处做好分会的登记、换届、年检及财务管理等工 作;
(四)为分会开展有关的重大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 分会的工作行为应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指导、监督和 管理,不得从事与总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不得将分会委 托其他组织运营,同时分会也应接受依托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分会的主要工作范围
第六条 研究、探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为总会及分会全体会员单位做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七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业行约有关法规;
第八条 组织学习、宣贯国家及省市和黄埔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组织或协助总会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的相关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和标准意见征询工作。
第九条 协助总会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的相关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特色项目。
第十一条 组建专家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化装修方面的问题与难点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对该领域的重大问题、疑难杂症,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会诊和指导,为会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等服务。
第十二条 推进BIM、智慧建造等数字技术在市政工程领域的
应用和发展。
第十三条 帮助会员单位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推进产学研 融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总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本分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不超过 50 人, 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一般不超过 10 人),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
秘书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一般工作人员 组成,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分会可增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分会可下设专业组或工作组。专业组或工作组设 正、副组长各一人。分会应制订专业组或工作组工作制度,加强对专业组 或工作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分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由本专业(行业)中有影响的、 熟悉专业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分会的依托单位与分会所 联系的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按程序 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总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分会的理事必须是分会所联系的会员,并应是从事或热心 支持本专业或本行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 或管理人员。其人选由分会依托单位与分会所联系的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 荐后,按分会规定的程序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分会依托单位与 分会所联系的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分会的副秘书长人选由分会的会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通 过后,报总会备案。
第十九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依托单位负责配备,其人事、工资、 社保等由依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会员及会费
第二十条 分会应在本专业或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经分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秘书处按程序批准,由总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分会负责与会员的日常联系。同一会员可参加本协会多个分会组织的活动,但只需向主要联系的分会交纳会费。
本会与同时成立的“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和“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形成“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资源共享,聚焦建筑新质生产力,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按不重复收费原则,会员交“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和“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两个协会会费则同时加入“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和“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三个协会,并对应同等社团职务。
分会所联系的会员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分会应收回会员证,并于 30 日内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总会秘书处委托,由分会代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遵照总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会必须遵守总会章程,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报总 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证书由总会统一制作。分会应由专人负责证书的
管理和使用。
分会证书遗失或损毁,必须及时向总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 分会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证书交回总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分会应由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并建立相应的印 章管理制度。分会印章遗失或损毁,必须及时向总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分会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总会秘书处。
第六章 批准及备案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分会进行的以下活动和事项必需报本协会审查同意。
(一)分会换届;
(二)分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 或增补;
(三)以总会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培训班、研讨会、展览、学术交 流、出国和参展,参与举办全国性各类活动等);
(四)除总会内部组织的考核评比外,以总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行业 或专业领域内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报总会秘书处,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分会换届,应在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向总会秘书处报送换届方案。换届 方案应包括分会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名单及负责人备 案表,新一届委员(理事)人选名单,分会工作办法修改草案。换届申请 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分会印章和依托单位印章。
分会换届方案经总会核准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换届会议召开后 20 日以内,应将分会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名单、工作条例及换届会议纪要等相 关材料报送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 更或增补的,必须向总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后,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分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需要变更,均须及时向总会秘书 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总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会秘书处负 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会开展外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外
事工作规定。
以分会名义组织开展外事活动,必须经总会同意后按规定要求上报申 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总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分会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涉外活动,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考察、访问, 必须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会进行以下事项和活动必需向总会秘书处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全国性的会议计划、培训计划等;
(二)分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三)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全国性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
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四)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由分会组织、开展的本领域(行业)的调查报告与研究成果;
(六)副秘书长(含)以下工作人员的变动,以及理事的增补或变动;
(七)由分会编印的刊物、资料,以及建立的网站;
(八)总会秘书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总会秘书处负责分会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 分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总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 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分会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并严格规范 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报请总会秘书处备案;票据的使用应遵守 总会财务或依托单位财务的有关规定。
分会使用的会费收据、业务发票等由总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总会 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总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会因换届、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应当按有关规定 接受总会或依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分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总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将 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等处罚;情节恶劣、造 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总会理事会予以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 会市政和交通分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三节 第( 一 )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第( 一 )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黄埔区建筑业联合会章程》、《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章程》、《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新型建筑工业化分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第(一 )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由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29)名,选举产生监事(1)名。
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条 筹备组经过协商,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组织发起单位、会员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经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充分酝酿,经筹备组讨论通过,确定了理事候选人12名、监事候选人1名、副会长候选人16名、会长候选人1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条 本次第(一 )届选举理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应在首届大会上公告。
第六条 本次第(一 )届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形式,实行无记名投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七条 第(一 )届大会选举理事、监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八条 第(一 )届大会的选举,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选举前,应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一 )届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第(一 )届大会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本次大会按选举程序当场补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2024年12月26日第(一 )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